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全省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覆盖整县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其功能是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或其中某几代的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和融资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一、总体服务要求
(一)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三)掌握“五代”服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可提供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与建设内容相应的规范操作服务,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坚持诚信服务,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五)主动开展提前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六)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提供安全的交通组织和作业环境,相关生产作业应满足《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要求。
(八)制定完善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九)坚持绿色发展,做到节能减排,作业的粉尘、噪音等排放应达到当地的环保要求。
二、服务功能要求
(一)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宜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实施粮食市场化改革地区的服务中心,为农户代销售应为基本服务功能。
(二)一般应具备为农户提供专业化、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基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三)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四)宜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
(五)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配备必要的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
(六)可与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新粮仓应用结合和对接,并提供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指导。
三、主要服务方式
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要求,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
(一)以参股或协议等方式绑定服务内容。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粮油专业合作社采取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相对稳定服务业务量。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优质粮食种植重点区域有关机构、粮食种植大户等签订协议,绑定一般农户作为服务对象。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创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院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与服务中心开展共建,组建优质稻谷等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现合作共赢。
(二)开展上门预约“一条龙”服务。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收购、帮联销路等服务。对有潮粮烘干需求的普通农户开展订单烘干服务,对有规模、有实力、有需求的种粮大户开展包括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原粮或成品粮等内容的“一条龙”作业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代供种子、订单农业、“粮食银行”等服务,通过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达到粮食种植户、产后服务中心等多赢的效果。在服务的主体对象中有资金需求的,探索与相关单位合作协助开展助农贷款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粮食企业(中心)可以发展粮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户对粮机的需求。
(三)开展代农保管服务。对规模化种植农户可将自然干燥仓等农户储粮成熟仓型安放在产后服务中心,粮食收获入仓后由产后服务中心代为保管,实现安全储粮。
(四)拓展代销代购服务。对有农民售粮和企业采购需求的,通过国家、省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时提供供需双方仓单等信息,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和企业采购。对订单优质粮食品种实行市场加价收购服务。
(五)开展产后技术服务。由县选择科技特派员,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六)探索建立粮油科学储粮等信息化服务平台。配置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宣传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提供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定期发布粮油质量信息,依托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家庭储粮使用技术和常规粮食保管常识宣传。加强对采用“分散式”储粮仓的种粮大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为减损增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粮油健康消费知识普及,加强健康膳食宣传引导等。
四、服务规范要求
(一)清理整理服务。
1.根据粮食品种调整筛网配备,确保产量和初清效果,满足后续烘干作业的含杂要求。
2.对大小杂、轻杂的清理要满足净粮储存要求,保证入仓粮食含杂≤1%。
3.可配置色选机对粮食进行色选分级、提高粮食品质。
4.根据需要,配置脱粒机进行上门或现场玉米脱粒服务。
(二)干燥服务。
1.操作及管理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稻谷、小麦、玉米等存储粮食的干燥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
2.根据《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LS/T1205-2002)要求,制定《粮食烘干业务操作规程》和《粮食烘干业务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和标准,制定烘干作业记录制度、潮粮管理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3.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按照《稻谷干燥技术规范》(GB/T21015-2007)、《小麦干燥技术规范》(GB/T21016-2007)、《玉米干燥技术规范》(GB/T21017-2007)等开展烘干作业。
4.根据烘干粮食品种、烘前水分、降水幅度、烘后粮食用途,制定合理的保质烘干方案,合理科学控制一次降水幅度,确保粮食烘后品质。同一批烘干潮粮水分梯度不得超过3%,每批次烘后粮水分差不高于1%。粮食水分超过安全水分5%以内采用一次烘干,水分超过安全水分5-10%采用批循环或两次烘干,降水速率小于1.0%/小时。烘干机设缓苏段,降低籽粒内部的水分梯度,保持粮食品质。烘后粮水分应在安全水分内。其中稻谷的烘后水分不宜低于安全水分的5%。
5.根据烘前粮食品质,烘干设施性能,与客户签订烘干作业协议书,承诺烘后质量水平。
6.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经当地粮食主管部门认可和至少一个储粮期作业检验、安全有效的分散式干燥储存仓进行干燥储存。
(三)储存服务。
1.粮食储存保管应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提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房应满足现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所处的生态区域的气候条件提供安全储粮必要的测温、通风、熏蒸、气调、谷冷等设施,鼓励采用低温准低温储粮技术。
3.应保证存储期内粮食的品质达到合理水平和损耗率。半年以内的自然损耗储存率不超过0.1%;半年至一年以内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4.应能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品质粮食的分仓、分类储存要求。
5.应能根据粮权所有人的需要及约定的周期及时提供储存粮食品质情况报告。并保证未经粮权所有人的正式委托,不得擅自移仓。
6.宜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第三方保险服务。
7.进出仓作业及仓储保管作业严格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即一规定两守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收获及运输服务。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组织社会力量对有需求的种粮大户开展代收获、代运输等服务。
(五)计量服务。提供经计量部门认可的检斤服务,汽车衡、计量秤等计量设备应达到计量法规标准,并定期检定合格后明示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六)快检服务。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制样,具备单独的检化验室,提供满足标准要求的或经质检部门认可的粮食快速质量检测服务,并积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指标的相关检测业务。对于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经双方同意可委托省级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七)销售及信息服务。
1.配置必要的软硬件,为农户提供储粮技术服务。
2.建立交易网络终端,提供网上售粮服务。
3.提供国家、省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市场粮油价格信息。
4.及时反馈市场需求,指导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
5.通过农户委托,组织和提供挂单、摘单交易服务。
6.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鼓励加入区域品牌联盟。
五、清理干燥后粮食质量要求
清理和烘干后的小麦、稻谷、玉米等入仓品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粮食质量标准《小麦》(GB1351-2008)、《玉米》(GB1353-2009)、《稻谷》(GB1350-2009)的等级内相关指标要求,特别注意小麦、玉米、稻谷收购中的含杂、水分、互混率、破碎的控制。烘后粮食应水分适中,符合储藏要求,避免温度过高导致出现焦糊粒等新的粮食损失。对于纳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其品质应满足其相关标准要求。